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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1-0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1

 

勐海好又鲜塑料制品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PLBFF38                                

地址:勐海县打洛镇勐板村委会城子村小组冷库旁                

经营者郭文和

勐海好又鲜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21日接到云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勐海好又鲜塑料制品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我局2023821日、2023825日、2023102日、20231031日、20231118日、20231129派出执法人员对你勐海好又鲜塑料制品厂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8月擅自开工建成塑料制品生产线二是于20208月建成五条塑料筐加工生产线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是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38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有20238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3821日现场照片(25张)、2023825日现场照片(35张)、电费通知单(20231月至7月共7页)、2023922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02日现场照片(14张)、2023103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31031日现场照片(28张)、2023111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118日现场照片(34张)、202311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1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31129日现场照片(310张)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12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20231219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我局认为:你厂在我局202391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未按照规定改正违法行为,在102日、1118日仍存在生产线投入生产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厂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等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你厂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 20231213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65号)、2023102日现场照片(14张)、2023103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3111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118日现场照片(34张)、202311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562,000.00)。

其中,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6.2万元整;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 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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