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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西环查(扣)字﹝2023﹞3 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22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西环查(扣)字﹝2023﹞3 号
西双版纳新安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MACL5WLB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育峰
地址: 勐海县打洛镇曼轰村委会曼轰村东南500米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1日接到云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转办单,反馈你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即你公司于2022年8月开工建成三条塑料筐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使用。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2023年10月31日在对其检查过程中发现,原已拆除的生产设备已重新安装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页9张)、电费单(1份)、进料单(1份)、销售单(1份)、2023年9月5日与2023年10月31日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凭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3台注塑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西双版纳新安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生产车间厂房内。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