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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西环查(扣)字﹝2023﹞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31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西环查(扣)字﹝2023﹞2号
勐海好又鲜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822MA6PLBFF38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郭文和
地址: 勐海县打洛镇勐板村委会城子村小组冷库旁
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1日接到云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转办单,反馈你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生产废气,且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即你厂于2020年8月开工建成了五条塑料筐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使用。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10月2日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厂未执行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行政命令,检查当日仍在进行塑料筐生产加工。
以上事实,有 2023年8月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页10张)、电费通知单(7页)、2023年10月2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凭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5台注塑机、1台生产车间供电开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勐海好又鲜塑料制品厂塑料制品生产车间厂房内。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