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45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45

 

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97223841U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

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621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外排废水中色度超标排放,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海环监字(2023)第1010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色度指标87mg/L,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40mg/L)的1.2倍。

以上事实,有2023621910分至95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36211005分至1049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对现场负责人者发清调查询问笔录12023621现场照片(44张)《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海环监字(2023)第1010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37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2023719)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在充分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查看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后,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公司的整改态度、整改措施我局予以认可。现已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整改措施及产生的效果、正向激励积分实际情况,按照《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则进行裁量。

以上事实,有2023714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 42号)和送达回证、陈诉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仟元整¥19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