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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44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44号
勐海勐遮盛洁洗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P3Y4131
住所: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刚村
法定代表人:孙强
勐海勐遮盛洁洗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的水污染物中的COD指标超标0.4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28日16时45分至17时31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29日10时17分至11时32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对现场负责人李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28日现场照片(6页10张),《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 海环监字(2023)第1021号》, 2023年7月7日11时17分至12时23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对法定代表人孙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28日现场照片(3页6张)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中心在告知期限内(2023年8月1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在充分听取你中心陈述申辩意见、查看你中心的整改落实情况后,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中心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但对于你中心的整改态度、整改措施,我局予以认可。现已将你中心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程度、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整改措施及产生的效果、正向激励积分等实际情况,按照《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则进行裁量。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 47号)和送达回证、陈诉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元整(¥174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中心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