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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50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50

 

勐海景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MA7L0E6058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晃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小兴

勐海景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83日对勐海景江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扩建一条机制砂生产线。自2023420日起在堆料区空地新增一条机制砂生产线,2023720日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202383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202383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说明(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9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请对于公司提出“在疫情中积极响应各部门号召,向边境疫情防控点捐款捐物”的陈述意见,经核实,你公司在重大时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我局对你公司的正向激励措施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正向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仟元整(¥9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