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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5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1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51号
勐海安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325225857M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 雄
勐海安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通过云南省移动源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开展调度工作,发现勐海安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检测云KF6719轻型多用途货车黑烟车过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接到上级交办后于2023年8月8日组织执法人员到勐海安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开展核实检查,发现勐海安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调查发现检测云KF6719轻型多用途货车有肉眼可见黑烟,涉嫌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3年5月29日西双版纳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现场调取2023年5月29日云KF6719轻型多用途货车检测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9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二十元整(¥10042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