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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30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6-2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30

 

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MA6NMGEG2W

住所 勐海县勐阿镇南朗河村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军华

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410日、411日、430日分别对你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勐海县勐阿南朗河石厂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即你公司在石料破碎生产线上擅自增设一条水洗沙生产线,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我局于20232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202314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你公司拒不执行,2023410日现场检查当日仍在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运行使用;二是你公司建设的水洗砂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是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即排污许可证未许可予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口,你公司在水洗砂生产线污水处理罐体和三级沉淀池坝体底部擅自设置带有闸阀的生产废水排放口,并与厂区排洪沟相连通,排洪沟终端连通厂区下游的南朗河。

上事实,202341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3411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411现场照片(714、勐海县勐阿南朗河石厂排污许可证(5)、202343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343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430现场照片(38430现场视频(13分钟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5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 (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元整(¥341,000.00

未验先投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未按规定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处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万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30,缴纳完罚款后,请3日内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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