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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20 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4-1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20 号
勐海县勐满镇新兴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686177969R
住所: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委会新兴胶厂
法定代表人:邓 旭
勐海县勐满镇新兴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群众投诉勐海县勐满新兴胶厂臭气影响生活,2023年1月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勐海县勐满镇新兴橡胶有限公司开展核实检查并开展监测,发现勐海县勐满镇新兴橡胶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烟气、臭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监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烟(粉)尘排放浓度为分别为165959、2765mg/m³,以上检测结果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9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30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0日西双版纳巅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3)第0055号)、2023年1月16日勐海分局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检测报告》(海环监字〔2023〕第20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3年3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3月14日在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你公司在听证中提出“我局对你公司下达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23]4号),后下达《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3]4号),属于一事二罚”。
经认真核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是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我局对你公司的违反行为未进行两次以上罚款,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不属于一事二罚,故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纵观此案,考虑到事发后,你公司立即采取了停产整治,并停产至今,期间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进行整改。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叁仟元(¥293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24090000000327800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1〕X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