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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25 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5-1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25 号
勐海县冠华纸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061592716E 住所:勐海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翔
勐海县冠华纸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对你厂的烟气(监测项目: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执法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结果显示你厂烟气污染物中的烟尘折算浓度为
507.6mg/N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 965.7mg/Nm³, 超过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中标准,分别超标 6.35 倍、2.41 倍。
以上事实,有 2021 年 10 月 21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2021 年 10 月 23 日勐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调查询问笔录,2021 年 10 月 22 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海环测字〔2021〕 第 2007 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 年 3 月 1 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书提出“在得知烟气超标后,立即停产整治,对燃料进行调整,将原来的燃煤改为生物质颗粒,对废气、喷淋系统、喷洒系统进行了改造,同时增加了一台 45 管陶瓷除尘器和一台除尘器,并对设计部合理的引风机管道走向进行了改 造,多方筹措了几百万元升级一台 15 吨的新锅炉。希望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属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对你公司的整改态度、积极改正整改措施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 2022 年 2 月 28 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
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9 号)、2022 年 3 月 1 日你公司递交的陈诉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捌仟元整(¥308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 36 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西环罚〔2022〕25 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 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