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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西环责改字〔2022〕46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西环责改字〔2022〕46号
钟昀宏、陈超: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2〕229号)文件,移交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案件线索。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西双版纳金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编制人员钟昀宏、陈超开展了调查,发现钟昀宏、陈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勐海县广播电视发射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一是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报告表》未全面描述评价范围内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和特征,存在遗漏部分保护目标的情况;二是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未开展电磁环境现状监测,不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勐海县广播电视发射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p20-21(共16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责令钟昀宏、陈超: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们)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们)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景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