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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5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51

 

勐海勐遮明富废品旧塑料回收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M3BXB4X

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景真村委会曼海村

法定代表人:邓传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3****************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36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423提出陈述、申辩,主张撤销处罚。我局认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制度设计,是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作为经营者,不能以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作为推卸责任的托词。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对一般问题以责令改正为主,对突出问题依法处罚。结合你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充分听取了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厂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轻,事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200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