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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8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8

 

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72662725F

地址勐遮镇南楞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柳天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3****************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盘龙山铁矿(2号尾矿库)调节池内设有排口并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尾矿输送管道破裂,致使部分尾矿直接排入外环境;3.盘龙山铁矿(2号尾矿库)升级改造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36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4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422提出听证申请,主张未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是施工队施工时遗留的施工问题在充分听取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重企业,又曾于2017514日发生过尾矿库溃坝的环境违法事件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更应该尽到环境保护的义务。其编制的应急预案也明确规定:当尾矿输送管线泄漏,必须30分钟内报告至生态环境部门。其不仅没有报告,且对现场负责人调查时陈述原因是为了疏通管道,所以对其申辩尾矿输送管道破裂导致部份尾矿直排外环境的理由不予采信;作为企业业主,应对所有的设施进行检查管护,辩称外排口是因施工造成,企业并不知晓,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此申辩理由不予采信;在州生态环境局对盘龙山铁矿(2#尾矿库)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批复明确规定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组织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该项目于2020530日开工建设,于20201028日投入运行,已经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其申辩理由不予采信。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对一般问题以责令改正为主,对突出问题依法处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处人民币共计玖拾万(¥900000.00)元整的罚款对盘龙山铁矿(2号尾矿库)升级改造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万(¥400000.00)元整的罚款;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及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尾矿输送管道破裂,尾矿排入外环境及2号尾矿库调节池内设有排放口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拾万(¥500000.00)元整的罚款;以上两项并处,处罚人民币共计玖拾万(¥90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