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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6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6

 

勐海弘纪元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678701417A

地址:勐海县西定乡勐景山

法定代表人:张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尾矿库尾矿回采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202135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423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我局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于20201213日印发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在清单中明确规定,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就属于重大变动,你公司的生产能力从最初的年生产10万吨到现在的年计划生产75万吨,已经远超这一规定。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自述企业技改及尾矿库回采是响应国家科技创新,减少环境污染。对企业的初衷,我局是认可的,但作为涉重企业,应当知道尾矿回采过程中,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需科学的评估,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目的。在处罚告知中,我局已经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进行了认真的考量,现结合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陆万(¥36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