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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4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4号
勐海景杰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LMF8T62
地址:勐海县曼短村委会曼天井村
法定代表人:马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3****************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即在易产生扬尘的破碎、筛分、输送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设置防尘罩等扬尘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4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4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我局认为:《勐海景杰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明确规定石场对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应设置防护罩等污染防治措施。勐海环境保护局在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环评批复(海环复【2017】56号)也明确规定企业要严格履行“三同时”制度,但企业置若罔闻,拒不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造成在全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还在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万(¥40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