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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3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3

 

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673600406D

地址:勐海县勐南愣村委会南列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郑平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5****************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尾矿库回水池淋滤水未回用,通过沟渠流入外环境;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即你公司选厂、尾矿库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33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4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429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我局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为逃避监管“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四种行为之一,性质相当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从《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选矿厂及尾矿库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33页我们也可以看出:因生产废水中主要含SS、铁、锰、石油类等污染物,环评文件要求水是回用根本不允许外排的。作为涉重涉危的重点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造成违法,依法应受处罚。项目自20199月竣工,投入生产至今环评设施尚未验收,存在的违法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在充分考量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基础上,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处罚人民币共计玖拾万(¥900000.00)元整的罚款。对你公司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拾万(¥500000.00)元整的罚款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万(¥400000.00)元整的罚款。二项并处,处罚人民币共计玖拾万(¥90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