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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2号
勐海博大西定班丙金矿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97207999W
地址: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
法定代表人:童善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Ⅶ号矿体旁现有2个堆浸场,(其中:1个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2021年1月建成投运;另1个于2020年2月开工建设,尚未建成)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5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4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后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勐海博大西定班丙金矿开发有限公司西定班丙金矿采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5】127号)第四条也明确规定: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方案、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或露天开采后期进行地下开采之前,均需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你公司作为重点涉重涉危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管理规定自律,不能仅仅以“不知者无罪”的言辞来逃避责任;对于你公司违反的“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我们认为,你公司作为重点涉重涉危企业,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范来要求自己,更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在认真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结合你公司违法时间持续的长短,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陆仟陆佰(¥406600.00)元整的罚款(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2个堆浸场即投入建设、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仟陆佰(¥6600.00)元整的罚款;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即2020年建成的堆浸场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即投运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万(¥400000.00)元整的罚款;以上两项并处人民币肆拾万零陆仟陆佰(¥4066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