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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教育体育局 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 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13

各县(市)发改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改善
办园条件,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优
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全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 号)等有关规定和报请十四
届州人民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双版纳州公办幼
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决定调整全州公办幼儿园保教
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省一级

510

460

410

350

330

310

300

280

260

未评级幼儿园和小学附属学前班

200


按照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
原则,以成本监审报告为基础,根据各等级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
成本,并综合考虑西双版纳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幼儿家长的承
受能力以及省内其他州市收费水平等情况,对全州公办幼儿园保
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保教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等 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省一级园 510 460 410
省二级园 350 330 310
省三级园 300 280 260
未评级幼儿园和小学附属学前班 200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全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和州
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各县市公办幼儿园可执行州级制定的收
费标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州级标准范围内,确定辖区内公
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
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
2014 年起施行的《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保教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
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
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要按照收费公示相关要求,在收费窗口通
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保
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
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
督,增强幼儿园收费的透明度。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
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各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
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及相
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严格查处。
三、执行时间和要求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并按照《云
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
“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