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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3-13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
为确保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我局拟对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使价格决策以前瞻性或预防性为导向,以对社会和公众对于拟定中的决策出台后可能抱有的态度的评估结果来决定决策的取舍。把规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关口前移,通过稳妥决策、慎重实施,将社会风险减到最低限度。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
根据勐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调整勐海县供水价格的请示》(海水投请〔2023〕55号),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并启动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工作。现阶段已完成了成本监审、调价方案制定、通过了听证程序,根据县委《关于印发<勐海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2〕53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31)等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县城供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予以公开,广泛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
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72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由3.05元/立方米,调整为4.1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5.45元/立方米,调整为7.45元/立方米。
上述调整的各类城镇供水价格均含原水费0.2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
三、调价背景
勐海县城区现行城镇供水价格是2015年制定的,目前现行城镇供水价格已执行8年之久,跨度年限大。八年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容,城镇供水范围不断扩大,新增管网等设备设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原管网和设施设备逐渐老化,保养维修成本相应增加等,企业供水成本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导致目前执行的城镇供水价格与运行成本倒挂的状况,供水成本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不利于供水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从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看,供水企业运营呈连续亏损状态,县城区2020—2022年三年平均供水量为623.95万立方米,年平均供水收入:1,484.42万元,平均年亏损14.87万元。
按照现行的城镇供水价格计,成本与水价形成倒挂,长此以往,如对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不作调整,将不利于我县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启动我县主城区城镇供水价格的调整十分必要,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引导消费,调节需求,强化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城镇供水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发展利益,而且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用水质量和用水安全,在兼顾居民和用水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为缓解供水企业经营压力,适当调整我县城镇供水价格,势在必行。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勐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了县城区城镇供水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论:勐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勐海水厂2020年至2022年三年平均供水总成本1,399.75万元,平均供水总量617.13万立方米,平均供水定价单位成本2.52元/立方米(含原水费0.05元/立方米和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而现执行的综合水价仅为2.15元/立方米(含原水费0.05元/立方米和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形成价格与成本倒挂现象。
四、供水价格调整对用户影响预测
这次水价上调会适当增加我县城区用水户(含居民用户)一定的经济负担,但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相对于对居民生活用水负担来讲,以平均每户按五人计,第一阶梯用水量内的每月用水25立方米,调整到位后的水价每立方米2.72元,比现行水价高0.57元,(其中,每立方米水价包括政策性水费:水资源费0.20元和原水费0.25元),每户每月共计水费68元,比调整前的每户每月53.75元增加了14.25元,五口之家平均每人每月增加水费支出2.85元,全年人均增加支出34.20元。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06.00元计算,人均增加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例0.142%,这一增加支出的比例属于可控范围内,是能够接受的。再由于实行减免、补助等优惠保障措施,对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而言基本生活用水影响不大。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用户单位。主要征求用户单位对本价格调整的态度、对价格调整后关注的主要社会稳定问题、对价格调整拟采用社会维稳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及其他相关要求。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用水户及单位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责任单位联系,表达对价格调整的意见和看法。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即2024年3月13日—2022年3月19日)
八、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 系 人: 王树祥
电 话: 0691-5122257
邮 箱: wshuxbn@126.com。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