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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 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 听证报告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29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
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
听证报告
公告3号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召开了“关于调整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由
拟对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二)听证时间
2023年12月27日下午3:00。
(三)听证参加人的设置
本次听证会正式邀请参加人共19人(其中:各类消费者9人,经营者2人,人大、政协、县委、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共8人),参加旁听2人,会场监督人2人,记者1人。听证参加人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另外,听证主持方(包括听证会记录人员、会务组工作人员)、申请方参加人员根据听证实际需要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应到19人,请假2人,缺席1人,实到16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的规定。
(四)听证人的设置和听证情况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分别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谢伟、2名价格股工作人员组成。
听证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谢伟主持。按照会议议程,首先由价格股工作人员向听证会作勐海县城区2020-2022年三年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陈述《关于调整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听证方案》,并介绍了城镇供水价格相关管理政策和调、定价法律法规依据。
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16名与会人员均在会上表明了态度,对调整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表示理解和支持。
二、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勐海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申请调整勐海县供水价格的请示》(海水投请〔2023〕55号)的申请,我局依法定程序,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拟对我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拟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72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4.1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7.45元/立方米。
上述调整的各类城镇供水价格均含原水费0.2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一)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用水价格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件的要求,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对县城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量在25立方米以内(含25立方米)的为第一阶梯水量,供水价格按照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72元执行;用水量在26至35立方米以内(含35立方米)的为第二阶梯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5倍,每立方米的价格为3.98元;用水量超过36立方米的为第三阶梯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2倍,每立方米的价格为7.76元。
对机关、事业单位、社区、人民团体、学校、驻军(警)部队、省州驻县单位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非盈利性组织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66号)文件要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用水量分为三档,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用水定额50%(含)的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用水定额10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4.1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5倍为6.13元/立方米;第三档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为8.10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上述供水价格均含原水费0.2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此次调整的城镇供水价格中,污水处理费虽由勐海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收,但因其不是同一经营主体,因此,在所调整的城镇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听证会参加人对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听证方案的主要意见及建议
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我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已有八年未进行过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物价的不断上涨,企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加,为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赞同适当调整我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
听证会参加人还就此次调整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后如何改善经营管理等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认为此次城镇供水价格的调整依据比较充分,是必要的,是可以理解的,但调整幅度不宜过大。
(二)部分与会人员就供水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在加大对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力度的同时,要保障供水距离较远的村寨居民生活用水,并要求供水企业对水费的收取要做到应收尽收。
(三)大部分与会人员建议,在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前,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前和调整后水费收取的衔接工作,争取广大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
四、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必要性问题。我们认为应适当提高供水价格:
第一,这次成本上升除人员工资和直接生产费用的增加外,还受政策性因素影响,如原水费的上调,属于刚性成本上升,将直接增加企业供水成本。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需通过调整价格进行补偿企业供水成本上升影响。
第二,调整方案对各类用户影响不大,而且方案中也制定了对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的供水价格的优惠措施,使此次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对居民生活影响减小到最低。
第三,从有利于平衡各方面利益,既减小对用户影响,也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营,促进供水单位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关于调整幅度的问题。经我局一再研究,对听证方案中调整幅度的核定,我们认为,此次调整的幅度是通过前期调研、成本核算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和社会各方面影响的分析而确定的,是较为恰当的。
五、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后对供水企业的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水质和服务质量
水质的好坏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要把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饮用水的净化生产、管网输送以及服务管理放在首位,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以减少管网漏损,避免和处理好由于漏损同用水户之间产生的矛盾,做到应收尽收;搞好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抄表衔接工作,加强跟踪服务,以满足广大用水户的需求。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好公示工作
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标准执行,认真落实低收入群体的减免、补助等优惠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一是依法将批复的标准在执行前1个月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在服务网点设立公示栏、牌,将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优惠政策、监督(服务)电话等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城镇供水价格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居民生活消费成本和工商业等用水户的经营成本,因此,供水企业要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广大居民和工商业等用水户的理解与支持,确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宁,把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保证调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相关意见
根据听证会情况,我局认为应按相关法定程序提交上述听证会的水价调整方案较为妥当,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反馈。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将完善后的《关于调整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