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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洛镇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14

洛发〔201488

 

中共打洛镇委员会打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打洛镇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委会、中心(站所)、省州县驻镇单位、驻镇企业:

《打洛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经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打洛镇委员会

                   20141111

 

打洛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根据《勐海县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勐海县委办公室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办发〔201431号)文件和县安监局工作部署,为加强镇党委、政府对我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为零,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划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镇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部署、落实本辖区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确保安全;

6.重视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镇政府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救援,并按规定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8.支持、督促辖区内镇属各村委会、村小组、中心(站所)、省州县驻镇单位、私营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四)其他党政领导:按照《中共打洛镇委员会关于调整打洛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洛发〔20145号)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各中心(站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它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六)各村委会安全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各村委会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处报告;

2.分包村委会领导和中心(站所)负责人责任挂钩,要认真督促各村小组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安全检查材料;

  3.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加大宣传和排查监管力度,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4.要求:

1)发现问题,不留死角;

2)及时上报,控制有力;

3)积极配合,搞好协调工作。

(七)驻镇企业安全责任

驻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配合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6.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7.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三、责任追究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分管谁负责、谁驻村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要求

各村委会、村民小组、中心(站所)、省州县驻镇单位、驻镇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能和属地管理原则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分管领导和中心(站所)以及具体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能和分工,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业务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站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平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安全生产检查材料由各中心(站所)自行保管。在接受县级部门检查时各中心(站所)提供材料接受检查,年终检查完毕后,统一交镇政府档案室归档备查;

2.各驻镇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积极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材料到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备案待查;

3.如因工作需要,分管领导或责任人发生变动,由继任人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履行其分管工作或业务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