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目录
更多>>
通知公告
- 2023-12-01 打洛镇病媒生物防制咨询电话
- 2023-07-19 巡察公告
- 2023-07-05 勐海县打洛镇交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7-05 勐海县打洛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5-29 打洛镇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存在的短板及对策建议
- 2022-06-02 打洛镇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度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 优秀教师拟推荐人选公示
- 2022-05-25 打洛镇人民政府关于防范聚集性聚餐疫情防控的通告
- 2021-05-26 通告
- 2020-08-27 遗失公告
- 2020-08-26 打洛镇关于举办布朗象脚鼓舞培训的通知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窗口>>公开目录>>法律法规>>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03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