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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打洛镇关于举办布朗象脚鼓舞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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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六)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6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和社区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老年学校应当为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活、促进健康、陶冶情操、融入社会提供服务。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