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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九)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17

    第三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划拨老年人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老年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老年人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