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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03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