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目录
更多>>
通知公告
- 2023-12-01 打洛镇病媒生物防制咨询电话
- 2023-07-19 巡察公告
- 2023-07-05 勐海县打洛镇交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7-05 勐海县打洛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5-29 打洛镇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存在的短板及对策建议
- 2022-06-02 打洛镇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度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 优秀教师拟推荐人选公示
- 2022-05-25 打洛镇人民政府关于防范聚集性聚餐疫情防控的通告
- 2021-05-26 通告
- 2020-08-27 遗失公告
- 2020-08-26 打洛镇关于举办布朗象脚鼓舞培训的通知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窗口>>公开目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九)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06
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