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目录
更多>>
通知公告
- 2023-12-01 打洛镇病媒生物防制咨询电话
- 2023-07-19 巡察公告
- 2023-07-05 勐海县打洛镇交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7-05 勐海县打洛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5-29 打洛镇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存在的短板及对策建议
- 2022-06-02 打洛镇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度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 优秀教师拟推荐人选公示
- 2022-05-25 打洛镇人民政府关于防范聚集性聚餐疫情防控的通告
- 2021-05-26 通告
- 2020-08-27 遗失公告
- 2020-08-26 打洛镇关于举办布朗象脚鼓舞培训的通知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窗口>>公开目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22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