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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4 关于打洛镇开展摩托车下乡检测服务的通知
- 2025-08-19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5-06-30 勐海县开展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整治工作的通告
- 2025-01-03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4-12-17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4-12-17 权利义务承接证明
- 2024-11-14 打洛镇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勐海县打洛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 2024-10-31 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关于举行《打洛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
- 2024-10-23 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 2024-10-23 权利义务承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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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十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06
第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