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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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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9 巡察公告
- 2023-07-05 勐海县打洛镇交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7-05 勐海县打洛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5-29 打洛镇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存在的短板及对策建议
- 2022-06-02 打洛镇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度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 优秀教师拟推荐人选公示
- 2022-05-25 打洛镇人民政府关于防范聚集性聚餐疫情防控的通告
- 2021-05-26 通告
- 2020-08-27 遗失公告
- 2020-08-26 打洛镇关于举办布朗象脚鼓舞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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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