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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05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海政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属驻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法律授权,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明确以上法律部分条款中的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条
1.监管区域:城市道路养护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其它
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村寨人口集中区内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的交通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3.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的水利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村寨人口集中区内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
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
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
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1.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内、村寨人口集中区内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的交通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3.监管区域:城镇建成区外、村寨人口集中区外的水利项目
监督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城镇区域范围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内为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由已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监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请上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做好对应执法事项的监督检查,落实日常行政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修订和解释权归勐海县人民政府,自2023年4月12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