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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勐海县文化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文旅罚单字〔2019〕第 004 号
被处罚人 昆明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 L-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熊X 职 务 总经理 电话 地 址 昆明市XXXX 邮政编码 6XXXXX 违法事实、理由:2019年4月12日,勐海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勐混旅游服务区检查时,查获你(单位)未安排导游人员全程陪同为江苏籍游客马X(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费X(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等一行6人提供导游服务,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记录;2.委托书;3.于X询问笔录、于X身份证复印件;4.电子行程单、团队运行计划表;5.旅行社出团单; 6.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团队回执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20000元(贰万圆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见打√处): R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者向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其他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