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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勐海县文化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文旅罚单字〔2019〕第 003 号
被处罚人 云南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 L-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杨XX 职 务 总经理 电话 1XXXXXXXXXX 地 址 云南省XXXXXXXX 邮政编码 6XXXXX 违法事实、理由:2019年4月17日上午10时05分,县文化旅游执法人员在勐混旅游服务区检查时,查获你(单位)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王XX)为辽宁、湖南籍莫XX、肖XX等一行6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记录;2.委托书;3.汪x询问笔录;4.电子行程单;5.旅行社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旅行社接团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20000元(贰万圆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见打√处): R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者向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6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其他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