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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遮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勐遮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勐海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勐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勐遮辖区生产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村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村庄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村庄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勐遮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村庄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章 集镇卫生管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广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勐遮村镇建设管理所组织环卫工人清扫清运。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村庄和个人必须事先提出拆除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意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九条 禁止家禽在街道、广场和公共场所放养。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乌龟山周围村庄的环境卫生按卫生区域划分负责清扫并在规定地点堆放垃圾,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实行有偿清运服务。
第十一条 临街的企事业单位、商店、房屋所有人等必须与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并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美化、包秩序管理)责任制,确保镇容美观、整洁。
第十二条 临街的企事业单位、商店、房屋所有人等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池或垃圾桶,禁止随意倾倒在道路和沟渠内。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应当单独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垃圾池内焚烧废弃物,不得在沥青路面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植物桔杆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
第十五条 有委托村镇建设管理所清运垃圾的各个村庄应按期缴纳清运费,若不按期或停止交费村镇建设管理所有权停止清运垃圾。
第十六条 村镇建设管理所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当天收集当天清运或者隔天清运。
第十七条 环卫工人在收集垃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环卫工人的工作,不得妨碍或阻拦环卫工人收集垃圾。
第十八条 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因装修、改建、扩建和新建房屋等,必须在开工前向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三章 集镇生活垃圾清运费的征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清运费为公用事业服务性费,是指由受益人缴纳用于生活垃圾清运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集镇村庄、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二十一条 环卫部门在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时应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产生垃圾量计收,按一年征收一次。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以户计,按社区登记户为准,每季度征收一次。
第二十四条 夜市摊点每月征收一次,临时摊点每天征收一次。
第二十五条 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助等困难的家庭凭民政部门有效证明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一)城镇人口:5元/每户/每月
(二)暂住人口:3元/每户每月
(三)农业人口:3元/每户/每月
(四)宾馆、招待所:3元/每间/每月
(五)商品流通业及服务业:
1、面积小于或等于20平米:10元/每月;
2、面积大于20平米小于或等于60平米:20元/每月;
3、面积大于60平米:30元/每月。
(六)餐饮类:
1、餐馆、冷饮店:
(1)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米:30元/每月/每户;
(2)面积大于50平米小于或等于80平米:40元/每月/每户;
(3)面积大于80平米:60元/每月/每户;
2、饮食摊点(夜市、烧烤、早晚点):2元/每摊/每天。
第四章 农村及农场生产队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及农场生产队是指集镇规划区以外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和农场生产队。
第二十八条 各村委会、自然村、农场生产队的集体道路、公共场所卫生清扫,由各个村委会和生产队合理安排人员清扫,并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爱国卫生大扫除。
第二十九条 各村和各农场生产队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在本村、本队的垃圾池或垃圾桶,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在道路和沟渠内。
第三十条 禁止死猪、鸡、鸭、鹅等家禽倒在公共垃圾池或垃圾桶,必须采取掩埋方式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村及各生产队负责清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并填埋或焚烧。
第三十二条 农村及各生产队卫生管理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并结合本办法细化责任,充分发挥农民、生产队内居民的自主性、积极性,投工投劳,整治环境,美化环境,完善村规民约、队规队约,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农村及农场生产队生活垃圾清运费,可参照镇收费标准或村规民约、队规队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集市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市是指城镇规划区内的农贸市场及夜市场。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夜市场的环境卫生工作分别由黎明服务公司及镇村建所负责管理及承担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所产生的垃圾应当日清扫和清运,夜市烧烤摊所产生垃圾应及时清扫集中堆放次日清运。
第六章 公路沿线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路沿线是指勐遮辖区内的国道、县乡道及主要公路干线。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在公路旁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村庄集体和个人在公路旁堆放各种粪便和杂物等。
第三十九条 村庄、农场生产队及个体户在公路旁居住的应负责公路旁边的卫生工作。
第四十条 辖区内的公路沿线卫生管理工作由村镇建设管理所主要负责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路沿线责任划分:
(一)曼恩村委会公路沿线辖区由曼恩村委会负责监督;
(二)曼弄村委会公路沿线辖区由曼弄村委会负责监督;
(三)景真村村委会公路沿线辖区由景真村委会负责监督;
(四)勐邦路口到曼洪么叉路口由三作业区负责监督;
(五)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由镇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其中从勐遮汽车客运至黎明中学门口由农场负责管理);
(六)勐遮村委会公路沿线辖区由勐遮村委会负责监督;
(七)曼扫村委会公路沿线辖区由曼扫村委会负责监督;
(八)对于在公路沿线违规堆放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处罚300——3000元;对于举报者给予奖励100——300元;
第七章 河道、灌渠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灌渠是指在勐遮辖区内的河道和勐邦、曼满水库东西干渠。
第四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村庄、农场生产队、个人在河道、灌渠内倒入生活垃圾、废弃物等。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河道、灌渠旁堆放生活垃圾、废弃物、杂物等。
第四十五条 辖区内的河道、灌渠卫生管理工作由镇政府划分责任,委托村委会实行监督。由水利水土保持站和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在河道及灌渠上违规堆放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处罚300——3000元;对于举报者给予奖励100——300元。
第四十七条 集镇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由责任村、组设置2名巡查管理员负责巡察,对违反河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巡查员报水利水土保站,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