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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满镇江河水产(水土)资源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21
江河水产(水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为了加强我镇对江河水产资源、水土流失的有效保护、增殖、合理开发和利用,严厉打击渔业、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勐海县江河水产资源分段管理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勐满镇区域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河道(农田、山地)采砂、采石及水土保持,河道旁堆放物、乱倒垃圾、污水排放方面等生产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江河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水利水土保持站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管理。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的个人电鱼、毒鱼、炸鱼、偷鱼,乱采砂石、河道旁堆放物、乱倒垃圾、污水排放等现象发生,凡在本镇内出现有毒、炸、电、偷及破坏河道、河道(农田、山地)采砂、采石及水土保持,河道旁堆放物、乱倒垃圾、污水排放行为的,水利水土保持站依照本江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镇水利水土保持站设四名巡查人员,负责全镇的河道水产资源、水土流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处罚过程中,罚没款必须开据水利水土保持站发票,加盖单位公章。罚金10%上缴县渔政监督管理部门,20%交镇政府用于公益事业建设,10%交水利水土保持站,30%奖励举报人,30%用于执行人员的业务开支。
第六条: 处罚金规定
1、在河道、水库、农田、鱼塘电鱼: 每次处100―500元罚款,没收非法渔具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500―2000元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河道、水库、农田、鱼塘偷鱼: 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没收非法渔具和非法所得,处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河道、水库、鱼塘炸鱼: 处2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另加处罚。没收非法渔具和非法所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河道、水库、农田、鱼塘毒鱼: 处500-1000元的罚款,没收非法渔具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故意破坏河床、河道、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责令重新维修,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不经有关部门审批,在河道、水库、农田、山地、道路旁乱采砂石、造成水土流失并造成河床塌坍的责令其重新恢复,并处1000-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在河道旁堆放物、乱倒垃圾、污水排放:处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勐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543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