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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

来源 :勐海县勐阿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05

供水单位责任:根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采取措施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依照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用水户责任:根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根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936),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勐海县水务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对全县范围的内农村人饮工程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节水、护水意识,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建设管理等工作,合理核定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

勐海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管理监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成本的,县财政要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检测监督和水质卫生评价等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提供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勐海县公安局:配合水管单位做好打击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抢险、污染水源地及破坏人饮工程设施的行为,做好饮水反恐工作。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饮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饮水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复核、环境监管、水源地保护监管、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勐海县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核实农村饮水工程涉林情况,指导涉林农村饮水工程按程序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许可。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县城、农村集中供水二次供水监管工作。

勐海供电局:保证农村饮水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各乡镇: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乡镇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乡镇级管理办法、监督、考核等制度,对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全面监管;负责辖区内农村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督促村、组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

勐海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保障运营水厂区域供水安全,对供水范围群体服务到位,提供优质安全的供水;并对全县农村饮水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带动全县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到位。

农村供水保障监督举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