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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阿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勐海县勐阿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8-24

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勐阿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的贯彻意见》海农联字〔20207文件要求,结合勐阿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职责分工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根据部省指导、州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统筹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

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本地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农民建房联审如有涉及林地、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要相应征求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镇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等部门意见。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审批流程。镇人民政府成立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审联批办公室和受理窗口,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所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云南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新建房屋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镇可以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执行。目前,勐海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直沿用1989年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的复函》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48号的标准执行。

(六)加强巡察监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巡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镇人民政府建立巡察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依法规范管理。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云农经〔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断提升农民群众遵规守法的意识。按照县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部门协同,督促指导到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镇村建规划环保所要主动入位,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各乡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