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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新闻发布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23

2016122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昆明召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由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6929日审议通过,自201711日起施行,云南成为20161月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后,全国首家完成地方性配套修订的省区,这标志着云南林木种业建设与管理在全国率先迈入全面依法治种新阶段。

《云南林木种子条例》的修订工作从2013年开始,历时4年,《条例》各个章节、各项内容都得到修改和完善。新修订的《云南林木种子条例》共840条,分别涉及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种子质量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种质资源规范管理,建立了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了品种选育和推广使用的长效机制。落实了国家有关种子生产经营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取消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简化了办证程序。进一步细化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林木种子质量投诉渠道和质量,明确了因林木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赔偿中的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赔偿和追偿原则,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与监督职能。

省林业厅要求全省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入广泛宣传《条例》、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大《条例》执法监督力度、加快推进种业法制建设。

据悉,云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林木种子事业发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2004年颁布实施,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促进了林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原《种子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未经审批采集、引种现象仍然存在。二是林木育种体制机制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需求,品种选育落后,种苗生产技术力量薄弱。三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多,影响种苗产业发展。四是质量监管机制和投诉救济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五是原《种子条例》规定的林木种子执法机构权责不匹配,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

文章来源:http://www.ynly.gov.cn/8415/8477/109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