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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程序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11

  1、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4)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5)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征占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9)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10)面积2公顷以下的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面积2公顷以上的,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1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12)补办征占林地手续的,提交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和罚款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13)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的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14)除林业部门的请示外,各申报材料原则上要使用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县级林业部门要对复印件进行认定,并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县级林业局公章,方可上报;      (15)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县向州、州向省、省向国家的请示件,正式文件(所有上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的项目报三份,由国家权限审批的要报五份,以上材料材料不含用地方和县、市林业局存档份数)。
    2、相关说明
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外)。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收费标准为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另外,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