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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征收林地上报审批应具备的文件或申报材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29

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征收林地上报审批应具备的文件或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一、用地单位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由用地方提供原件)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由用地方提供复印件)

三、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由用地方提供复印件)

四、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由用地方提供复印件)

五、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用地方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做,提供原件,报告有效期为两年)

六、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由用地方提供原件)

七、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由用地方提供复印件)

八、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由用地方提供复印件,凡申请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的用地单位,待申请材料通过林业厅审核受理并接到通知后,再向指定账户交缴林地植被恢复费)

九、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图一式两份;(由用地方提供彩色原件)

十、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由用地方提供复印件)

十一、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关于恢复林地生产条件的书面承诺;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权人签订的有关占用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交换所用林地的协议;

十二、补办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其他林地10亩立案标准),需提供检察机关的检察决定书或检察意见书;

十三、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原件)

十四、使用林地公示及结果材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原件)

十五、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十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原件)

十七、工程项目设计占用征收公益林地的提供《云南省工程项目占用征收公益林地备案登记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原件)

十八、除林业部门的请示外,各申报材料原则上要使用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县级林业部门要对复印件进行认定,并加注“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后,加盖县级林业局公章,方可上报;

十九、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县向州、州向省、省向国家的请示件,正式文件;(所有上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的项目报三份,由国家权限审批的要报5件,以上材料不含用地单位和县、市林业局存档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