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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林业局关于加强占用征收林地及林木采伐监管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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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字〔2016〕211号
勐海县林业局关于加强占用征收林地及 林木采伐监管力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管理,特别是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西双版纳州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占用征收林地及林木采伐的监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是“森林勐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是当前我县林业工作的重点,林地和林木保护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各乡镇要站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的、推进林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林地和林木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林地林木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不能以牺牲林地或林木资源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效益,要千方百计谋求林地、林木的保护和科学利用,做到依法保护林地林木,合理节约林地和林木资源,有序利用林地和林木资源。 二、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等三大类型。为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工程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请各乡镇、农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务必认真学习《森林法》极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全面掌握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程序等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提前介入,从严把关 按照“提前介入,监管前置,重心下移,加强协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精心指导和协助用地单位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要求各乡镇对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书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协助县林业局开展项目使用林地公示工作,并如实上报公示情况。 (三)强化日常监督,及时查处上报。 三、切实强化对林木采伐的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农场作为辖区资源林政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做好林木采伐前、伐中、伐后的监督管理。应充分调动村委会、村民小组、护林员对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组织的堡垒作用。 (一)强化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管理 各乡镇、农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森林法》极其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程序》等法规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 为了方便监管,提高工作效率,2017年起,由乡镇受理林木采伐申请,经乡镇初审同意后集中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将在指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请各乡镇做好宣传,合理安排好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县林业局审批时间:每月20-25日(节假日顺延)。 办理采伐证的时间安排: 2017年1月、6月:格朗和乡、勐宋乡; 2017年2月、7月:勐海镇、勐遮镇、勐混镇; 2017年3月、8月:勐阿镇、勐往镇; 2017年4月、9月:西定乡、勐满镇; 2017年5月、10月:打洛镇、布朗山乡、黎明农场。 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或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可单列单报。 (二)做好现地调查,严把初审关 请各乡镇对林木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应调查清楚林分的林种、权属、起源、树种、面积、采伐目的、采伐蓄积、采伐类型和方式等信息,并出具书面的初审意见。 (三)认真做好伐区交拨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蓄积量300立方米以下或皆伐面积50亩以下的,委托乡镇进行伐区交拨,交拨完成后必须签订伐区交拨单,切实让申请人和施工方清楚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的地点、范围、面积、株数、蓄积、树种、方式、强度、期限等请况。 国有林木采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蓄积量达300立方米或皆伐面积达50亩的,各乡镇应协助县林业局开展伐区交拨工作。 (四)强化伐区日常监督检查 各乡镇要安排人员分片区巡逻检查,对于已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伐区(含县林业局审批发证的伐区),由伐区所在地的乡镇负责监管,必须安排人员挂钩蹲点监管和检尺,及时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及时上报。检查监督的内容包括:1、林木采伐是否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2、林木采伐是否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四至、范围、株数、蓄积、树种、采伐方式、强度、期限进行采伐;3、是否严格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实施采伐,伐根是否低于10厘米;4、采伐迹地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更新造林,是否存在改变林地用途或种植其它农作物的情况;5、其它。 不得出现无证采伐、乱砍滥伐、异地采伐、超范围采伐、超蓄积采伐、超强度采伐、不按时更新造林、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等违规违法的采伐林木行为。一经发现,各乡镇必须及时制止、查处,并及时报县林业局。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县森林公安查处。对天然林停伐政策执行不到位、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范围采伐、超限额采伐等行为制止不及时、上报不及时或查处不到位,以及因人为因素引发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 各乡镇的采伐限额若有不足,应当及时与县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股沟通,由资源林政法规股在各乡镇剩余的采伐限额中统筹调配,黎明农场管委会除外。 农民自用材和农民烧柴采伐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勐海县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民自用材管理的通知》、《勐海县林业局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执行,切实加强农民自用材和农民烧材的管理。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改变农民自用材和农民烧材的用途,不得买卖农民自用材和农民烧柴,不得进入流通领域或挪作他用。 四、健全落实巡护监管机制 各乡镇、农场要健全并落实森林资源巡护及监管机制,切实认真履行林地、林木采伐的监管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常态化的检查与年度专项检查,特别是占用征收林地使用情况及林木采伐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痕迹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必须做到辖区全覆盖。 要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和护林员的监管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将辖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分片区落实人员负责,依法审核同意的林木采伐、占用征收使用林地项目应分配人员挂钩负责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巡护检查情况应认真记录。 监督检查情况实行季度报,各乡镇要将巡护、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书面上报县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股,于本季度最后一周内上报本季度巡护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的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评分依据。县林业局每个季度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乡镇森林资源巡护、监督、管理和检查情况,重点抽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使用情况和林木采伐情况。对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的,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勐海县林业局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