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木材、松脂运输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6-07

勐海县木材、松脂运输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我县辖区木材、松脂运输管理,杜绝无证运输、一证多运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县内运输木材的,一律凭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州内拨付单、州内木材运输许可证,缺一不可)。木材数量(包括材积、根数或者件数)、种类(包括树种、材种)与拨付单、州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填写一致方可运输。
二、出县运输木材的,一律到县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股办理《云南省木材运输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二)植物检疫证;
(三)木材检尺码单木材数量证明;
(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运输边贸木材除提交上述(二)、(三)、(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交边贸物资准调证、海关报关单等进口证明。
四、《拨付单》由县内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单位持有,拨付单必须到资源林政法规股签领登记。年底由资源林政法规股对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单位核查,超过年度核定指标的,一律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林业站不持有拨付单,有个别乡镇需要办理小票的,由资源林政法规股委托乡镇林业站办理,代办的林业站每月25日前向资源林政法规股书面报告本月的木材运输证的发放与管理情况。
五、运输木材过检查站及林业站时,检查人员必须在拨付单(随货同行联)、木材运输许可证上签字,写明检查日期、时间(精确到分钟),并加盖放行章。如缺一项,各林业站、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森林公安在路检时,截获木材按无证运输处理,并追究林业站、木材检查站当班执勤人员的责任。
六、各乡镇运输国内材需由林业站、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并盖章签字。
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必须自觉到当地林业站、木材检查站进行检查,由检查人员签字盖章(注明日期、时间)后,方可放行,如擅自通行,视为无证运输木材处理。
七、松脂油在林区的运输,一律凭资源林政法规股下放的运输证件方可运输,监督管理由森林公安、资源林政法规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中队、林业企业及管护站负责,无证运输一律由执法部门交由当地松香厂处理(松脂油的运输可由最近的林业站或管护站工作人员签字后方可运输)。
八、无本县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县辖区内收购木材或林副产品(包括松脂油),外来收购者一经发现按无证经营或非法运输没收处理。
九、各乡镇 (检查站、保护所)查处没收的木材一律交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运输木材或林副产品一律凭林政运输证运输或事先通报资源林政法规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同意后方可通行,否则按无证运输先暂扣没收处理,两个单位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查处的罚没款,按返还金额共同分成处理,属于林业企业举报管护区内国有林木的,查处后变价处理给企业,由企业自行销售。乡镇熟悉行政处罚卷宗后,行政案件可下放乡镇独立完成。
九、本办法由勐海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