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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护林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8-04

勐海县护林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好“生态立州”战略,规范木材采伐、林地管理等工作,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激励乡镇护林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经局务会研究,特制定勐海县护林员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和管理,搞好宣传。(标准分10分)
(一)村委会建立护林领导小组5-7人,组长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标准分5分。(建立领导小组得3分,组长由村两委成员担任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建立《护林公约》或《村规民约》,标准分3分。(建立《护林公约》或《村规民约》得3分,否则不得分)
(三)积极宣传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有固定永久性宣传标语,标准分2分。(查看护林员工作笔记,有宣传记录得1分;有固定永久性宣传标语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封山育林(标准分20分)
(一)护林员定期和不定期巡逻检查责任区内山林,标准分8分。(查看工作记录,视情节给分)
(二)严格按标准抓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标准分8分。(视工作情况给分)
(三)利用疏林地、荒山和坡耕地进行人工补植造林和退耕还林,标准分4分。(视工作情况给分)
三、林政管理(标准分30分)
(一)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程序,规范木材审批制度,标准分5分。(发现未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或违规审批木材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二)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公示制度,经县林业局审批的民用材、商品材,要及时予以公示,标准分5分。(漏公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林木采伐管理和监督,护林员要及时组织检查、监督采伐和有效管理 ,无滥伐、无盗伐、无超伐,保护好名木古树,严禁未经审批采伐 ,标准分20分。(查看相关记录,视情节给分)
四、森林防火(标准分20分)
(一)有组织,有宣传,标淮分6分。
1.村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用火管理措施,标准分3分。(村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得2分,制定用火管理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利用广播、黑板报、标语和上门讲解警示,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标准分3分。(查看相关记录,视情节给分)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标准分4分。
1.建立生产用火审批制度,标准分2分。(建立制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
2.严格执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标准分2分。(未按制度审批生产用火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杜绝森林火灾,标准分10分。(发生严重火灾,扣10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森林火灾,一起扣5分;发生森林火灾,护林员未及时组织扑救和汇报,一次扣5分;出现森林火警未及时上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五、林地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实行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标准分8分。(在责任区内发生未按规定审批征占用林地,一次扣4分,扣完为止)
六、调处山林纠纷,加强野生动、植物管理、病虫害防治。(标准分12分)
(一)山林纠纷,标准分6分。(发生纠纷不及时处理或任意扩大纠纷,扣6分,同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纠纷不能自行处理,又不上报,一起纠纷扣2分,扣完为止)
(二)野生动、植物管理,标准分3分。(发生盗猎、盗伐珍贵野生动、植物未及时上报,一起扣1分;性质严重的,扣3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病虫害防治,标准分3分。(发生森林病虫害,未积极开展防治并及时上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本办法以百分制记分,年度考核85分以上为达标。按得分从高至低设一等奖1名,奖300元;二等奖2名,各奖200元;三等奖3名,各奖150元;其余为达标奖,各奖100元;未达标不得奖;低于60分,由乡镇林业站解聘。
本办法于2010年1月开始执行,实用于国有公益林、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及林业站聘用的护林员。考核由各林业站负责组织,县林业局负责对考核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