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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松脂采集规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6-07

勐海县松脂采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和保护松林资源,合理采集松脂,保证松香生产的原料供应,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松、思茅松等松属树种的松林采脂。
第三条 采脂的松树,胸高直径必须达到20厘米以上(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在三年内要砍伐的松树,不受此限)。
第四条 采脂的松树应为原已开割的思茅松,新开割采脂的思茅松林木,必须经承包企业或集体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县林业局职能股室或委托林业站实地调查后,按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脂。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采脂:
(一)松树生长不良,针叶枯黄;
(二)虫灾严重;
(三)风景林;
(四)母树林;
(五)割面已超标的树木;
(六)未采脂过的思茅松林木。
第六条 严禁采割幼树,以及“挖孔”、“大割面”、“砍劈明子”等损害松林的做法。

第二章 松脂采集
第七条 采脂季节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一般昼夜平均气温在摄氏10度以上方可开始采脂;10度以下不宜采脂,以维护树木生长。
第八条 采脂季节到来前,松香厂或集体应做好以下采脂准备工作:
(一)制定采脂规划;
(二)培训采脂人员,掌握采脂技术,采脂工必须持证上岗;
(三)制备采脂工具和松脂采运器具;
(四)划分采脂林区,开劈采脂林道。
第九条 新采脂的松树,应采用下降式采脂方法采脂,按照下述规定配置割面:
(一)割面负荷率(即割面宽度占胸高树干周围长度的百分率):新采脂松树的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40%。
在三年内要砍伐的松林,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允许扩大到60%。
(二)割面方位:割面宜配置在树干向阳,枝叶茂盛和便于采割的一侧。割面上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一般控制在220厘米。三年内要砍伐的松林,可适当降低。
下年度采脂,应紧挨着上年度旧割面的正下方配置新割面,逐年挨次采割,直到距离地面20厘米为止。不得在树干的另一侧配置新割面,也不得在旧割面带上进行采脂。
(三)割面的宽度与个数:应根据割面负荷率而定。一般一树一个割面;但割面宽度不得大于40厘米。当一个割面的宽度大于40厘米时,须配置2个或2个以上的割面。割面之间须留足10厘米宽的营养带。
(四)割面长度:由侧沟宽度和当年采割刀数而定,一般应为15—20厘米。
第十条 根据第九条之规定,配置刮面。刮面应比割面宽4厘米,每边宽2厘米;比割面长5—10厘米。刮面以刮去粗皮至无裂隙、不伤内皮为度,并在两边标出割面控制边线。
第十一条 在刮面纵向中线部位开割一条与地面垂直的中沟,长20—25厘米、深0.5厘米、宽1厘米。中沟应经常疏通,保持松脂畅通。
第十二条 在中沟的下端安装向下倾斜六十度左右的导脂器。在导脂器的正下方钉一只竹钉或木钉。禁用铁钉,避免将来制材时损坏工具。
第十三条 在中沟的上端向上开割第一对侧沟,夹角约90度。此后每隔一、二天,紧挨着上对侧沟开割新的侧沟。所有的侧沟均须割直、等长、对称、光滑;宽度0.2厘米,深度0.3厘米。侧沟与中沟联接处宜割成弧形,切忌割出楞角,妨碍松脂流入中沟。
所有侧沟不得超过割面控制边线,严禁割面愈割愈大。
第十四条 松香采脂人员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凭林政股发给的上岗证,方可从事采脂作业,无证不得上岗采脂,森林公安、林政股、林政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林业站、林业企业及管护站要认真做好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松脂管理
第十五条 凡未经过采脂的松林,国有、集体必须提出申请报乡镇林业站审核,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脂,否则不办理上岗证和运输手续。
第十六条 松脂采割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合同每年一签,国有林必须和当地松香厂签订合同,集体林必须和集体签订合同报林业站审批后方可采脂。
第十七条 各乡镇林业站、林业企业要加强对松脂采集和加工企业的管理,确保松脂采集工作不违反规程,不越界采脂及森林防火安全。
第十八条 凡需在国有林、集体林采脂的松香厂、集体或个人必须在上年底提出采脂申请报告,报林业站和林政股,林业站要到实地调查,对符合采脂条件的,严格按技术标准搞好作业设计、采脂工人的技术培训等,县林业管理部门要与采集单位或集体签订《松脂采集管理书》,明确采脂界线、采脂技术要求和相关责任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脂工作。
第十九条 松脂采集山场的当地林业工作站,要指派业务人
员经常到各个采集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严格要求采集方按照《勐海县松脂采集规定》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松脂采集作业,对发现采集方在采集中不按《松脂采集规定》作业的,要立即进行制止,并要求采集方立即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要摸清辖区范围内松林开采面积、开采山场、采脂工人、松脂收购、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实行台帐管理。建立和完善采脂工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和松脂采集、收购、储运、加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松脂是易燃物质,收采贮运均应注意安全,对采集人员要加强森林防火教育和管理,禁止其在林区内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负责辖区的采前作业设计,采脂工技术培训,采中、采后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验收不合格不得下达下年采脂计划,并追究采脂单位、集体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采脂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要依照政策和法律严肃处理,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树木,可以处1至5倍的罚款,林政股、森林公安、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业站、林业企业管护站应监督贯彻执行本规定。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违反者,酌情批评教育或进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松香厂每年在各林区运输松脂油时,必须到县林业局或(最近管护站点)领取统一运输的单据,经林业站或管护站点盖章后方可到林区拉松脂油,凡无运输单据的车辆,按无证经营或非法运输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松香厂应每年营造采脂松原料林基地,必须每年在各林区,免费举办两期至三期割脂培训班,来引领、带动当地农民以家致富。(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民允许签订合同后到国有林进行采脂)
第二十六条 勐海县内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松林的采脂,均须执行本规定,松香厂必须按照本规定组织培训和松脂生产。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勐海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7日印发的《勐海县松脂采集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