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0

 

勐海鑫源废纸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822600062406

地址:勐海县勐海镇

勐海鑫源废纸加工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1120,勐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正在直接排放入厂区旁边的流沙河。经查你公司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在循环池底部私自安装了一根直径11厘米的塑料管道与国道214线的排水沟相通,2015年以来部分生产废水未循环使用,通过循环池底部的塑料管道直接外排至流沙河。

以上事实有《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8日《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告字〔201601号)、我局201611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封堵排污口停止生产废水外排,7天内拆除私设的排污管道。

2、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