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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21
海环罚字[2015]02号
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 张栓良 职务: 总经理
详细地址:勐海县勐海镇曼尾村八公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开始生产至今,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进行生产;二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4月11日现场检查记录、2015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生产。限三个月(2015年4月11日-2015年7月11日)内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2、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建设生产,处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处人民币90000.00(大写:玖万元)的罚款。两项并罚,处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国库勐海支库
收款单位:勐海县财政局
帐号:县级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勐海县茶乡路6号 邮政编码:666200
联 系 人: 张永强 电话:0691-5124680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