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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21
海环罚字〔2015〕01号
西双版纳景阳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黎明第一制胶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 柴云祥 职务: 厂长
详细地址:西双版纳景阳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黎明第一制胶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存在的以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在2014年的在生产过程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检测人员对你厂所排废水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 :
1、2014年6月12日你厂所排废水其检测结果氨氮超标0.33倍。
2、2014年8月27日你厂所排废水其检测结果氨氮超标1.2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28倍。
3、2014年9月14日你厂所排废水其检测结果氨氮超标0.68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82倍。
4、2014年10月29日你厂所排废水其检测结果氨氮超标0.21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西环监字(2014)第1C017号】;
2、《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西环监字(2014)第1C067号】;
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西环监字(2014)第1C155号】;
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西环监字(2014)第1C219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6489元3倍(6489×3 =19467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陆拾柒元)的行政处罚,即19467元人民币的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国库勐海支库
收款单位:勐海县财政局
帐号:县级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