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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1
勐海县冠华纸厂:
法定代表人:张文翔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勐海县勐海镇八公里工业园区
勐海县冠华纸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2日勐海县环保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2月中旬自建了两个简易暂储池,用于生产废水的暂储。现场储存生产废水约100立方米。勐海县冠华纸厂自建简易暂储池,无防渗措施且未报批,雨季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9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6日《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告字〔2016〕02号)、我局2016年9月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利用自建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储存生产废水的行为,并采取治理措施,7日内(2016年7月29日前)消除坑塘内储存的生产废水。
2、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生产废水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