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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09
勐海县诚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019年03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勐海县诚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例行监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气治理设施喷淋系统未正常运行,构成环境违法。
【处理结果】
该公司烟气治理设施喷淋系统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产整治,完成整改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二、处人民币壹拾壹万(¥110000.00)元整的罚款。
【释法评述】
该案例说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依然薄弱,企业超标、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问题仍然存在。企业不正常运行烟气治理设施,导致大气污染的事实,构成了环境违法,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