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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2-06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勐海县浩淞水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7年12月6日,勐海县环境保护局在对勐海县浩淞水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勐海县浩淞水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南朗河二级水电站增容项目正在建设,工程已接近尾声,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构成环境违法。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立即停止建设,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处该项目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罚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释法评述】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它们的作用是什么?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201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一条修订是亮点之一,删除了以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内容,处罚额度也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建设项目投资额的1%-5%”,这既应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未批先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要求”的要求,同时体现了新法从严从重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初衷。
近年来,由于项目审批周期长、门槛高、难度大,部分企业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试不验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既造成了环境污染,一旦被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也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