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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明年元旦实施 污染责任人应履行修复义务(中国网)

来源 :转载 西双版纳环保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1-08


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并于201911起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表示,这部法律是为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的一部法律

日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生态环境部土壤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

如何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保障安全

对于如何减少镉大米事件,让受污染的耕地避免用于粮食或其它食物生产问题,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副司长钟斌表示,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行专门制度安排,即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钟斌指出,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可以理解为亚健康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可以理解为生病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钟斌说,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同时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注重风险预防保护优先

严重污染土壤违法行为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处长李慎秋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原则上,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

在风险预防方面,规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的重点监测制度;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等义务;规定了农业投入品管理相关制度,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在风险管控方面,对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对建设用地,规定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及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等制度,对经过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需要开展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严格加以管控,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李慎秋强调,《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从严设定法律责任,加大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

法律规定,对出具虚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予以禁业限制,对有关责任人员禁业十年;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禁业;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的单位,还应当与委托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对严重的污染土壤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等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也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李慎秋说。

已被污染土壤谁来管?

责任人应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否溯及既往?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谁来修复?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处长付莎对此表示,从污染发生的过程来看,现在的土壤污染一般都是以前排污行为造成的,对特定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部门要对过去发生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进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等义务。

自法律实行之日起,有关责任主体,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有关主体就要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措施。如果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措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付莎说。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土壤污染责任机制。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法律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费用。法律还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